河南大学数据保密及数据备份制度
2014年12月29日 00:00 来源:用户服务部    浏览数: 返回列表

第一条 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第二条 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第三条 制定业务数据的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

第四条 每周五当班人员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第五条 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六条 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管理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第七条 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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