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学生宿舍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29日 00:00 来源:用户服务部    浏览数: 返回列表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大学学生宿舍校园网的管理、接入和信息服务,保障宿舍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广大学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河南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舍网络的所有使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宿舍网络通过光纤接入校园网,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四条 河南大学信息化管理办公室针对我校校园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

第二节 管理

第五条 河南大学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宿舍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包括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研究并组织解决宿舍网络在建设、运行、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有关管理与服务单位和宿舍网络相关的工作;审批、监管宿舍网络中的重大信息服务项目;处理与宿舍网络相关的重大违规事件等。

第六条 宿舍网络的运行控制和日常维护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所有楼内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等。

第七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组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学生上网的日常工作,其中包括用户入网的审批、入网设备的确认、网络服务费的收取、所属网络及信息服务的监管、用户技术支持、网络故障检测、用户数据的收集、统计、备案、上报,违规事件的处理等。

第八条 宿舍网络所在各楼的设备的安全和供电,由各宿舍楼管理单位给予保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定期检查。

第三节 接入

第九条  已经连网的学生宿舍楼中的在住学生,凡接受本管理办法全部条款的,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签订网络安全协议后,均可成为宿舍宽带网接入用户。

第十条  宿舍楼内所有网络设施和交换机端口,属于学校校园网基础设施,学生宿舍楼道网络设备箱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专人管理,宿舍楼内所有用户不得开启。宿舍内住户,无论上网与否,都有责任保护楼内和室内的网络设施,有责任保护自已寝室内的设备、网络端口的完好状态,网络连线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学校在每个宿舍提供2-4个RJ45网络接口,楼层交换机用电全部由学校提供;从接口到用户个人计算机的网线必须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提供并铺设(用户需缴纳押金),任何未经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允许的私自接线、非法接入宿舍网等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

第十二条 学生在将计算机接入宿舍网络之前,必须首先向所在院(系、部)和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携本人学生证到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办理上网手续,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宿舍楼、寝室号,学生姓名、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学号、网卡MAC地址等信息。

第十三条 每台计算机上网按月收取网络使用费,收费标准由校长办公会确定,网络使用费不包括校园网所提供的各项网络增值服务。

第十四条 同一寝室的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

第十五条 学生中途停止宿舍上网,需提前向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提出退款申请,逾期不受理退款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网的 IP 地址分配为静态分配,用户办妥相关手续后,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员统一分配,每个用户只限一个静态 IP 地址,不得乱设乱用 IP 地址,对不遵守协定、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者 , 一经发现,中止其网络服务 7 至 30 天。

第十七条  用户对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并承担该网络地址所应担负的网络道德规范责任,任何人未经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校园网所拥有的IP地址。

第四节 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宿舍用户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各种网络信息服务:如私设网站、私设网络论坛等。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仅用于教学、科研和日常事务使用,原则上不对外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如有正当目的需要对外提供信息服务,必须经学工部门、校宣传部、所在院系、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审批和备案后,方可在网上对外提供无偿的、非商业性的信息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不得发布商业广告或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对外开设BBS服务、代理服务、BT服务等。

第五节 网络使用

第二十条  宿舍网络所有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宿舍网或通过使用宿舍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也不得通过宿舍宽带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宿舍网用户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宿舍宽带网予以侵害或剥夺。

第二十二条  宿舍网用户在按规定入网后,有权了解宿舍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宿舍宽带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电话咨询。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应该宣传、教育、监督用户,在网络操作和应用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自觉遵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宿舍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学校保卫部、上级网络管理单位、学校宿舍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宿舍网的所有用户应该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

第二十六条  宿舍网的所有用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用户同意。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网络管理员。

第二十八条  如因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设备检修等原因导致网络中断两天以上,按中断天数给用户进行补偿,自动延长每个用户的有效使用期。

第六节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宿舍网用户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宿舍宽带网用户可直接或委托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根据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警告

(2)、勒令改正

(3)、取消联网资格3至30天

(4)、终止相应网络服务

(5)、由网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建议其所在院(系、所)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各院(系、所)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依本条提出的处分建议后,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予采纳。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必须立即先行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触犯法律的将移交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节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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