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二条 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机密、破坏社会安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发送各种有害信息。
第三条 用户都有义务配合国家安全部门依法对网络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条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
(1)可向Internet公开的;
(2)可向校内公开的;
(3)可向本系(单位)公开的;
(4)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
(5)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的;
(6)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五条 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第六条 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第七条 制定业务数据的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
第八条 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在网上传送密件,不泄漏用户个人资料。
第九条 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各级行政单位、教学业务单位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负责人。学校公共机房一律不准对社会开放,上网人员必须出示学生证、教师证,机房工作人员记录上网人员身份和上下网时间、机号、机器IP地址。公共机房使用网络的记录要保持一年。
第十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严禁越权调取各类服务器中存储的用户信息、留存转发的电子邮件等信息;严禁使用无保密措施的设备传递涉密信息;涉密文件、资料和软件一律放入文件柜。
第十一条 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账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十二条 用户网络访问日志和网站信息内容日志记录备份保存不少于60日,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断网3-12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网络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在组织安全检查时,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必须参加。
第十四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作详细记录,存档备查。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上报有关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