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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29日 00:00 来源:用户服务部    浏览数: 返回列表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河南大学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简称校园网,下同)。

第三条  河南大学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是在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校园网的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保护校园网络信息的公共安全,维护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四条  河南大学所有主干网的公共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线,模块等)的安装,维护等操作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维修,如有异常,应及时与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联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 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四)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第五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学校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第二节 安全保护责任

第七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会同宣传部、保卫处及有关管理机构对接入校园网的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用户应如实向上述部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查处通过校园网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员。

第八条  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网络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单位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

(五)对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宣传部、保卫处报告;经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授意删除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九条  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如实填写用户入网登记表。

第十条  使用公用账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账号的管理,建立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账号不得转借、转让。公用账号被他人盗用,造成损失和责任由拥有该公用账号的用户负责。

第三节 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网上信息的安全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在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掌握用户的入网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网络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在组织安全检查时,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必须参加。

第十五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作详细记录,存档备查。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上报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通知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的处罚,必要时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第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并上报学校;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的,转交保卫处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交保卫处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九条  根据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对本办法适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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