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器托管管理办法
2024年06月03日 09:04 来源:用户服务部    浏览数: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是学校“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措施。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用服务器的安全保护和网络管理,实现资源共享,节约管理成本,学校鼓励各单位将服务器(计算机主机)以托管的方式存放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机房。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服务器托管主要包含实体服务器托管、虚拟服务器托管、虚拟化平台代管服务等:

实体服务器托管是指学校建设相对集中的专业化机房,提供稳定可靠的物理环境,全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可共用该机房,节约建设与维护成本。

虚拟服务器托管是指学校统一建设主机设备平台,供校内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党政管理部门申请虚拟主机的服务。各单位无需采购物理设备即可构建稳定安全的应用系统。

虚拟化平台代管服务是指用户采购实体服务器,纳入全校集约化云平台统一管理的服务,该服务用以帮助有预算采购服务器的单位降低运维成本,实现校内资源的开放共享。

第二章 托管服务申请

第三条 服务器托管的管理单位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申请主体为校内各学院、机关部处等单位。教师用户可通过所在或挂靠单位申请,学生组织用户可通过学生组织管理部门或所在学院申请。

第四条 托管服务申请人一般为各单位服务器管理员。服务器管理员必须是河南大学正式员工。服务器管理员负责系统建设与日常维护,保证联系通畅,并定期向单位分管领导汇报。

第五条 申请单位分管领导为服务器安全和规范合法使用第一责任人,由各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担任。分管领导和服务器管理员应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备案并确保个人联系信息的正确、有效。人员变更应及时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报备。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有权在确认联系信息失效后停止服务器运行。

第六条 原则上,各单位及课题组门户网站应由学校统一建设的网站群平台提供服务,不部署独立服务器。如有特殊需求,须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 系统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申请单位和用户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河南大学校规校纪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托管服务器仅限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用途,严禁用于商业用途。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使用正版软件,独立承担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为托管服务器提供校内IP地址,用户在校外可通过VPN/堡垒机设备访问托管服务器。如有其它特殊需要,可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申请单位需求提供必要的计算资源和运行环境。申请单位服务器管理员负责操作系统及服务软件的部署与维护,负责虚拟服务器内数据的完整性与保密性,做好数据备份等管理维护工作。

第四章 物理设备托管

第十二条 托管的设备应为标准的机架式或刀片服务器、存储设备及交换机。塔式服务器、台式机、兼容机及其他无法在标准机柜内上架的设备不接受托管。

第十三条 托管服务器计算密度不应低于1CPU(GPU)每U。托管设备须配有上架所需导轨或承板,并配置远程控制卡。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负责服务器硬件的采购、上架及维护工作。为防止错误开关机、拔插电源线和网络线对同机柜的其他服务器造成影响,申请单位对服务器一般采用远程管理,如需直接对服务器进行现场操作,须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在工作人员协助下完成。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在采购托管物理设备前应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就托管空间、电源、网络、UPS、空调等物理环境保障条件要求等进行充分地沟通,避免因负载、规格、空间等因素影响部署。

第十六条 加入到虚拟化平台代管服务的设备,应根据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商定的设备硬件的技术参数标准,由申请单位自行采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各类托管服务器进行监控。如发现设备存在违犯法、违规情况,因存在安全漏洞、黑客入侵或出现不可抗力致使机房运行环境受损等异常情况,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有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直至关停服务器。

第十八条 服务器托管方式及退出机制等相关技术性问题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咨询,其支持部门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网络信息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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